李建華展示購房付款收據。
  購房時,簽了合同,開發商沒備案,購買者自己到房管所備案。時隔幾年,昔日爛尾樓盤終於交房。可是,房管所卻將房權證辦給了開發商。這起商品房售賣糾紛發生在洪雅縣,直至10月13日,購房者李建華仍處於“收房難”的奔波中。
  近日,在接受華西都市報記者採訪時,洪雅縣房管所長付正康回應稱,李建華手中的“備案件”確出自該所,不過那僅僅是草稿。“李建華如何備的案,他心裡清楚。我們所里有內鬼……”付正康說。
  成都律師石軍認為,開發商與李建華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。洪雅房管所在明知“已經備案”前提下,將“爭議商品房”房權證辦給開發商,其作為有違規之處。李建華可起訴洪雅房管所,向後者索賠“收房難”所造成的經濟損失。
  借貸糾紛開發商“以房還款”
  截至10月13日,李建華尚在服刑期間。2011年,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洪雅縣法院依法給予“判三緩四”,並處罰金20萬元的處罰。儘管如此,李建華還是要為自己“收房難”奔波著。備案的商鋪位於洪雅縣青衣路上,位於“怡洲江景”樓盤的一、二層,面積2920平方米。2008年之前,該樓盤開發商另有其人。2008年,眉山建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建宇房產)接手開發。
  據洪雅縣住建局未公開材料顯示,“怡洲江景”樓盤系建宇房產、眉山前進建築有限公司(簡稱前進建築)開發承建。前進建築法人代表黃成祿,系建宇房產法人代表黃波之父。李建華稱,2008年,建宇房產與他簽了借款合同,總金額為695萬元。後因建宇房產無力償還借款,2008年9月和11月,經雙方協商,這筆借款轉為購買“怡洲江景”一、二層的房款。
  李建華所持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顯示,一層合同購買人為李建華,二層合同購買人為詹紅玲。一層建築面積1360平方米,單價每平方米5080元,總價款為690.88萬元。二層建築面積1560平方米,單價每平方米為3200元,總價款499.2萬元。兩層樓出賣人均為建宇房產,用途為商業。還款方式均為分期付款。從建宇房產出具收款收據看,按期付金額與合同約定時間、金額完全吻合。“詹紅玲與我是朋友關係,我們之間有約定,詹紅玲購買的二層,實際購買人為我本人。”李建華說。
  樓盤停工
  開發商做出清償處理
  不過,讓李建華意外的是,2009年4月初,當他前往建宇房產售樓部,交付第三期購房款時,發現該項目已全面停工,工地現場空無一人。“那片工地停工,是因為開發商涉及了相關案件被調查了。”李建華說。
  據瞭解,出現這樣的狀況,系建宇房產和前進建築兩公司管理混亂、投資盲目,以及外部金融環境影響,導致兩公司資金鏈斷裂,債臺高築。怡洲園系房產項目因此發生嚴峻問題:一期土地證被抵押;三期及怡洲江景項目在建中擱置。
  2009年9月,眉山官方派出工作組,展開調處化解工作。通過4年來的工作,調處工作基本完畢,三期及怡洲江景項目成功完成修建。兩公司所涉及的債權人,除李建華,均與開發商按照統一清償方案,達成抵償協議。對於李建華與建宇房產的糾紛,開發商也按照統一清償方案,依照比例為其預留了足額房產作為清償物。
  “這期間,我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被警方調查。當時,有人曾出面,要我同意這個清償方案。”李建華說,所謂足額清償物為11套房和13個車位。2920平方米的商業樓層,變為11套房和13個車位,李建華認為,其應得合法利益“嚴重縮水”,他拒絕接受。
  李建華稱,與建宇房產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,獲悉開發商未到房管部門予以備案。2009年8月4日,他帶上所有合法資料,來到洪雅房管所,依照程序申請備案,並獲得了登記。“我心想,有合同,還有備案,我只要補足尾款,我買的兩層樓,就應該是我的。”
  “收房難”房權證已辦給開發商
  不過,事有願違,自2011年起,李建華踏上“收房難”之路。
  2011年,怡洲江景項目恢復修建。李建華遂向建宇房產、洪雅房管所發出情況說明,要求前者接收尾款並交房,要求後者維護其合法權益,確保交易安全。不過,三年過去了,李建華不僅收房未果,而且在今年10月,他再次得到準確消息:怡洲江景一、二層的房權證,已由洪雅房管所辦給了開發商建宇房產。
  李建華認為,一二層商品房本由其合法購買,且已形成買賣事實關係。房管所怎麼會在“已備案”的情況下,將房權證發給開發商。他多次找洪雅縣房管所和縣住建局,得到答覆竟是:他與建宇房產之間,屬經濟合同糾紛,政府部門無權過問。至於房權證頒發給開發商的理由,上述兩部門沒有給予合理答覆。
  “我的房收得到嗎?”李建華心裡沒底。開發商:手機停機聯繫不上
  面臨收房難尷尬,李建華也曾多次致電開發商——建宇房產法人代表黃波及其父親黃成祿,不過,前者手機已停機,後者手機則長期處於關機狀態。
  13日,華西都市報記者通過李建華提供的手機號,嘗試與黃波和黃成祿取得聯繫。多次撥打後,黃波手機號一直處於停機狀態,黃成祿手機則一直關機。另據曾與黃成祿有過交集的知情人士透露,因洪雅怡洲園系列案,黃氏父子已經破產。回應
  房管所:備案屬草稿,所里有“內鬼”
  9月28日,在洪雅縣房管所,該所所長付正康回應了李建華的訴求。
  付正康證實,李建華所持“備案件”,確實出自該所。同時,在他辦公桌上的手提電腦里,也有存檔。不過,這僅僅是一個草稿件。
  “草稿件的意思是,我們記錄了,我們曉得了。”付正康說,不動產買賣有嚴格備案登記制度。按照規定,備案登記須由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30日之內,持所有合同原件到房管所辦理。而李建華和詹紅玲所購不動產,建宇房產並未到房管所辦理備案登記。李建華無自行備案資格,對於其提出的“已經備案”說法,房管所不予認可。
  李建華是如何成功備案?又是如何獲取了這份備案件,且加蓋了縣房管所公章的?
  “李建華的備案渠道,我不知情,當時我還沒有上任房管所長。用了什麼渠道,李建華自己心裡最清楚。”付正康說,洪雅縣房管所人員調動非常頻繁,誰是當時的經辦人,他尚未調查清楚。
  對於李建華的“備案件”,付正康直言,房管所里有“內鬼”,否則,李建華不可能得到這份“備案件”。那麼,付正康是否會“揪出內鬼”呢?面對記者的追問,付正康沒有回應。
  另據付正康介紹,建宇房產持有的“爭議房產”的房權證,的確是該所辦理給建宇房產的,這主要基於一份會議紀要,證已發給建宇房產了。“不過,還缺失多個材料,建宇房產正在補齊中。”律師說法
  購房者可向房管所索賠
  成都律師石軍認為,依照房地產登記的相關規定,洪雅縣房管所給出的“李建華無自行備案資格”說法沒錯。同時,建宇房產通過獲取房權證,率先確定了怡洲江景“爭議房產”物權。因此,依照法律規定,建宇房產對“爭議房產”具有優先擁有權。李建華要想獲得“爭議房產”,可能很困難。同時,無論李建華的“已經備案”程序是否合法,這份“備案”確系洪雅縣房管局所登記。程序是否合法,屬房管所內部管理問題,與李建華本人無關。據此,引發這場爭議的責任主體在洪雅縣房管所一方。“從目前後果看,洪雅房管所的作為,已給李建華造成損失,他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,通過司法途徑,向房管所索賠。”石軍律師建議說。
  華西都市報記者梁波攝影報道  (原標題:購房者備了案 房權證辦給開發商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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